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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坤与石凯、石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石凯,石庆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刘坤。被告石凯。被告石庆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诉被告石凯、石庆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坤负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