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坤与石凯、石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坤,石凯,石庆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刘坤。被告石凯。被告石庆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坤诉被告石凯、石庆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坤负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