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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中宽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中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刑执字第00113号罪犯王中宽,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鹤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中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一审对被告人王中宽的刑事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月30日至2月5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中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中宽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已期满,且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中宽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中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的刑期自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瑞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秦明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