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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余超,萧县杨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杜文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田 亮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应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