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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龙苑别墅业主委员会与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龙苑别墅业主委员会,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顺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龙苑别墅业主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安南路8号。代表人游金凤,主席。委托代理人张翠翠,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鹏,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向阳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卢国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春凤,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顺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燕京街36号院3幢-1至7层101。法定代表人杨文科,总经理。上诉人北京龙苑别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龙苑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北京顺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义燃气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09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龙苑业主委员会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起诉龙源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责任,但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故龙苑业主委员会主体不适格。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龙苑别墅业主委员会的起诉。裁定后,龙苑业主委员会不服,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龙源公司同意原审裁定。顺义燃气公司表示对原审裁定无意见。本院认为:龙苑业主委员会提出的本案诉讼请求,其主张系基于业主与龙源公司之间所签房屋买卖合同。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诉求。本案中,鉴于龙苑业主委员会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以及业主委员会诉权行使范围的限制,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龙苑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夏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王 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