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黄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黄霞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芦某某。被告黄霞,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西安市未央区,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黄霞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宗晓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仲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