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蒲翠珍诉窦国洪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蒲翠珍,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窦国洪,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受理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赔偿金5425元;(二)案件受理费200元;(三)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窦国洪已主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对该判决书的执行,该申请经本院审查,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梓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