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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世纪平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银早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世纪平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刘银早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4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世纪平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兆丰花园公寓6栋3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邓龙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灵,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易和平,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刘银早,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仁高,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申请人武汉世纪平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314-2号终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武汉世纪平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世纪平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世纪平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314-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世纪平安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程继伟代理审判员  胡 浩代理审判员  刘鑫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琪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