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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黄民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刁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黄民初字第0235号原告刁某。委托代理人王德贵,泰兴市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史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