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立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起诉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行政诉讼立案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立行初字第4号起诉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法定代表人:周超峰,董事长2015年2月6日,起诉人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起诉状,诉被告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更正自2012年以来不准确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属于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辽宁功成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明壮审 判 员 张 超人民陪审员 师 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