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科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昆山瑞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昆山瑞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049号原告科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55号6层B03室。法定代表人周沃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晨、姚叶,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瑞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28698-1住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阳光路92号2幢。法定代表人金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科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瑞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22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凡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