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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臧俊平与张国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俊平,张国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81号原告臧俊平。被告张国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俊平诉被告张国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臧俊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俊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延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