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唐文权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文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07号罪犯唐文权,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文盲,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5日作出(1997)厦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文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唐文权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8年5月19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文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唐文权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3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9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唐文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文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文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文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