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谷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农民。2014年9月2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3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定兴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东生,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4)150号指控被告人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及其辩护人李东生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谷某酒后驾驶冀F×××××号二轮摩托车沿030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3.6KM时,将在非机动车道内顺行的行人田某、朱某撞倒,造成田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田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谷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定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摩托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2、证人朱某、尹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的陈述;4、被告人谷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冰毒现场检测报告、酒精检测报告、痕迹检验分析意见书、定兴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我已对被害人田某进行了赔偿,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我宽大处理。辩护人李东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事故的经过;3、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谷某酒后驾驶冀F×××××号二轮报废摩托车沿030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3.6KM时,将在非机动车道内顺行的行人田某、朱某撞倒,造成田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田某伤情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谷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有1、书证:定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摩托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2、证人朱某、尹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的陈述;4、被告人谷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冰毒现场检测报告、酒精检测报告、痕迹检验分析意见书、定兴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对被害人表示歉意,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有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另查明,被告人谷某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有其村委会及派出所证明证实。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对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能够证实被告人谷某发生交通肇事造成田某重伤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没有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理由不成立。被告人有以下量刑情节:1、驾驶的是报废车辆;2、当庭自愿认罪;3、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基于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至缓刑期满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巍审 判 员 汪悦龙代理审判员 许树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小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