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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虞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张某甲,男,193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原告张某乙,女,192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甲之妻。被告张某丙,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两原告的大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5年2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承担。审判长  杨新建审判员  康秀领审判员  母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清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