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南通勇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金三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勇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金三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勇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安徽金三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奥博环保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南通勇辉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金三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金三角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15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