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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园民执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执初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申请执行人申某某。本院在执行(2013)白洮园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白洮园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葛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