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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占海与被执行人侯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343号申请执行人耿占海,男,195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侯孟,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耿占海与被执行人侯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侯孟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孟的银行存款14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晓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