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岳朝明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岳朝明,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异字第1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申请执行人岳朝明。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23号。法定代表人梁荣照。本院塘沽审判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朝明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书面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书面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书面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陈广菊审 判 员 王士华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