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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公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4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航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