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公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4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奎德素镇。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杜航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