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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柳州市粤港平安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华力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粤港平安气体有限公司,柳州华力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粤港平安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长塘镇香兰村欧阳岭山边。法定代表人:岑汝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柳州华力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长路林业职专西面。本院在执行柳州市粤港平安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华力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柳州华力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自动将130个钢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粤港平安气体有限公司,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加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