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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福福,刘建霞,刘先君,吕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612-1号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被执行人刘福福,个体。被执行人刘建霞。被执行人刘先君,个体。被执行人吕改梅。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福福、刘建霞、刘先君、吕改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福福、刘建霞、刘先君、吕改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福福、刘建霞购买的登记并抵押在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巴运大型特种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蒙M18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