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法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以汇申请执行朱明秋、孙德玉、顾令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以汇,朱明秋,孙德玉,顾令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王以汇,男。被执行人朱明秋,男。被执行人孙德玉,男。被执行人顾令臣,男。申请执行人王以汇诉被执行人朱明秋、孙德玉、顾令臣间借贷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以汇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