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兴化市垛田镇凌翟村民委员会与倪维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垛田镇凌翟村民委员会,倪维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兴化市垛田镇凌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俊荣,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捷,兴化市垛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维兆。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垛田镇凌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倪维兆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倪维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垛田镇凌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军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