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薛宗辉与被告强力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宗辉,秦皇岛强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薛宗辉。被告秦皇岛强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原告薛宗辉与被告强力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强力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宗辉诉称,2014年7月,被告单位员工秦长生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拖欠货款人民币56773元,经原告催要,秦长生向原告说明其为被告强力装饰公司业务人员,购买的装饰材料系被告强力公司用于装饰工程,并于2014年9月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强力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经核实后,在欠条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承诺红星美凯龙开业一个月内付清,后经秦长生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其余款项被告未给付。双滦区红星美凯龙于2014年10月18日开业,被告应于2014年11月18日前付清欠款。故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强力装饰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177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强力装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强力装饰公司在承德施工期间,委托秦长生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拖欠材料款人民币56773元。原告催要过程中,秦长生向原告披露其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受托于被告强力装饰公司,并填写了原告制作格式欠条。此后,被告强力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对欠条内容签字确认,并承诺“红星美凯龙开业一个月内付清”。被告承诺条件成就后,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经秦长生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0元,尚欠51773元。经核实,承德市双滦区红星美凯龙开业日期为2014年10月18日(已在互联网公示,网址:http://news.chengde.fang.com/2014-10-20/13984525.htm)。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强力装饰公司委托秦长生向原告购买装饰材料,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履行提供货物的主要义务,被告业已接受,故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装饰材料,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杰签字确认了欠条的内容,系对此债务的承认,被告强力公司应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主张由被告强力公司给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强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薛宗辉装饰材料款人民币517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皇岛强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汤志丽判后提示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上诉:如果你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此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你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按照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你预交的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你申请减缓免交上诉费,你必须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在期限内你没有交上诉状和上诉费,你将失去上诉权。如果上诉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上诉期限将延长到此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判决生效和申请执行:如果你和对方都没有上诉,此判决将于上诉期限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或者一方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送达之日将是本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对方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你可以书写执行申请并交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你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果你对本院的审判人员有意见,可向本院院长或纪检组反映。联系电话:591****。欢迎你监督本院的工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