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左国和与淮安市梦之家装饰有限公司、张宝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国和,淮安市梦之家装饰有限公司,张宝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左国和,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生。被告淮安市梦之家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鹏举。被告张宝开。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国和与被告淮安市梦之家装饰有限公司、张宝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国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家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