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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左国和与淮安市梦之家装饰有限公司、张宝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国和,淮安市梦之家装饰有限公司,张宝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左国和,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生。被告淮安市梦之家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鹏举。被告张宝开。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国和与被告淮安市梦之家装饰有限公司、张宝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国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家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