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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澧民甘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孙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甘初字第1288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水德庙社区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某,男。被告孙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纳。审 判 员  刘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