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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刑自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昌文、李丽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昌文,李丽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刑自初字第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4月15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人董昌文,男,1974年6月4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人李丽君,男,1974年10月9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自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8日指控被告人董昌文、李丽君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董昌文、李丽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董昌文、李丽君的控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董昌文、李丽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王艳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栾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