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刑自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昌文、李丽君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董昌文,李丽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刑自初字第3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4月15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人董昌文,男,1974年6月4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人李丽君,男,1974年10月9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自诉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8日指控被告人董昌文、李丽君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董昌文、李丽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董昌文、李丽君的控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董昌文、李丽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王青石人民陪审员 王艳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栾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