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宝奇与张军峰、刘宝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奇,张军峰,刘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刘宝奇,男。被执行人张军峰,男。被执行人刘宝山,男。申请执行人刘宝奇与被执行人张军峰、刘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军峰向申请执行人刘宝奇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2013年3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刘宝山对上述还款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申请费3770元、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张军峰、刘宝山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刘宝奇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执行人刘宝山协商,由被执行人刘宝山向申请执行人刘宝奇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申请人自愿放弃为由,申请撤回该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现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0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白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