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福建省锦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达全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锦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民催字第14号申请人福建省锦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19号2幢3层327室。法定代表人李达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雅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福建省锦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90004321107420的银行汇票无效(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9日,票面金额人民币40000元整,收款人为福建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出票行为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申请人为持有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锦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景 献审 判 员 林 朝 晖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饶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