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刘发萍,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刘发萍,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庙民初字第18号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迎宾路115号惠信商业园105房。负责人荣耀,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国明,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发萍,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永红村永久桥南桥堍。负责人马金龙。案件程序: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公司”)诉被告刘发萍、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信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国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发萍、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4973元(其中车损费51349元、评估费2504元、拖车费350元、保全费77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认定以下是本院调查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2014年11月6日13时30分许,原告所有的车辆(由李某某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禅城区禅西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到禅西大道下塱路口,被由刘发萍驾驶的浙F×××××重型货车追尾,造成粤A×××××号小型轿车车辆尾部损坏的交通事故。2、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被告刘发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3、被告刘发萍驾驶车辆的情况:浙F×××××重型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物流公司,该车未投保。4、被告刘发萍与被告物流公司的关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刘发萍驾驶的车辆为重型货车,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本院推定刘发萍为该车辆所有人的雇员,事发时,刘发萍正为物流公司履行职务。5、粤A×××××号小型轿车车辆的定损:事故发生后,佛山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粤A×××××号小型轿车进行损失价格鉴定,产生评估费2504元;2014年12月29日,该公司出具车辆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该车辆的损失为51349元。此外,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拖车施救费350元。综上所述,结合原告庭审的陈述,本案原告的损失明细表如下:序号项目金额(元)备注车损评估结论书评估费发票拖车费发票合计赔偿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实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定,即刘发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案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刘发萍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即应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刘发萍为被告物流公司的雇员,事发时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物流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刘发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本起事故负有重大过错,应对本案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物流公司应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54203元,被告刘发萍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54203元。二、被告刘发萍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87元,由被告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受理费587元,故原告可向法院申请退费587元;被告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信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宁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