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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伟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伟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六路海景花园海友楼夹层,注册号440682000064799。法定代表人许钜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西建,该公司员工。被告郑伟升。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伟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所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区广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冼文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房观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