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稀榆诉吴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86号原告刘稀榆,男,生于1973年5月10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吴三,男,生于1957年1月20日,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稀榆与被告吴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稀榆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三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门市×号、×号、×号、×号和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上段×号×幢×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50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三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门市×号、×号、×号、×号和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上段×号×幢×单元×号房屋予以查封,金额以5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