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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环合围垦工程有限公司与刘艳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环合围垦工程有限公司,刘艳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宁波环合围垦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国际商务大厦1幢A2017室。法定代表人吴能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善方,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萍。委托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环合围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环合围垦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85元(宁波环合围垦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宁波环合围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卞钱忠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陈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