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灌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秀红与傅怀国、赵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红,傅怀国,赵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灌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吴秀红,居民。被执行人傅怀国,居民。被执行人赵玮,居民。申请执行人吴秀红与被执行人傅怀国、赵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灌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80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本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依法无法变兑,另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长时间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灌商初字第11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王树名执行员  严立华执行员  朱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戈秀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