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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檀少凡与倪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檀少凡,倪兆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檀少凡,女,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倪兆祥,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檀少凡诉被告倪兆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原告在本案诉讼中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少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建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冰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