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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壶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曾祥志请求宣告黄显绒失踪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祥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石民壶特字第1号申请人曾祥志,男,住湖南省石门县。监护人曾凡玉,女,住湖南省石门县,系申请人曾祥志姑母。委托代理人覃杰,男,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曾祥志请求宣告黄显绒失踪一案,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祥志诉称,被申请人黄显绒与其系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01年3月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满13年,故向本院起诉,请求宣告黄显绒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显绒,女,1972年6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所街乡焦山村,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7206075522,系申请人曾祥志母亲。被申请人黄显绒与曾凡明结婚后,于1998年10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曾祥志。2000年农历10月15日曾凡明病逝,被申请人黄显绒于2001年3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黄显绒的婚生子曾祥志一直由其姑母曾凡玉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1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黄显绒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显绒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显绒自2001年3月起至今长达13年之久没有音讯,本案受理后,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曾祥志系被申请人黄显绒的婚生子,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显绒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蒋湘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谷名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