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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牛金华、杨守江、张立勇、王小兰、陈志平、韩志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牛金华,杨守江,张立勇,王小兰,陈志平,韩志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738677-7委托代理人:李红艳,女,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该行职工,现住乐亭县。被告:牛金华,女,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杨守江,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张立勇,男,1962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乐安家园149栋3门402号。被告:王小兰,女,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告:陈志平,男,1964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韩志梅,女,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被告牛金华、杨守江、张立勇、王小兰、陈志平、韩志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5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文和审 判 员  张丽乾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