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晶晶与金建玲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高晶晶。委托代理人:李庆浩,浙江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建玲,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金星村1-1号,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眼镜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晶晶与被告金建玲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晶晶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审 判 员 吴立信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丁吉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