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恢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骆仁良诉刘炳武拖欠工程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仁良,刘炳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恢执字第00004-1号申请执行人骆仁良。被执行人刘炳武。本院(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炳武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向刘炳武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刘炳武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刘炳武所有的车号为鄂F2DX**小汽车,提存于本院指定地点;二、限刘炳武自车辆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扣押的车辆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