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藁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桑晓明、石家庄市藁城区民政局与石家庄市藁城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晓明,石家庄市藁城区民政局,樊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藁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桑晓明。法定代理人桑恒江。委托代理人魏素芬,藁城恒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民政局。住所地,藁城市东城南街158号。法定代表人秦文堂,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新民,张怡飞,石家庄市藁城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樊国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晓明诉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民政局、第三人樊国臣离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晓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桑晓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晓明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晓明负担。审判长  孙明辰审判员  李同分审判员  李青海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子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