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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94年9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洪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其租住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风街99号2单元201室内,趁室友被害人石某某、齐某某外出之机,将石某某放在床铺上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以及齐某某放在床铺下行李箱内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500元)盗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销赃获赃款人民币5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月8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现赃物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已扣押返还给石某某,周某某家属赔偿石某某人民币2100元;赔偿齐某某人民币6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赃物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和解协议、谅解书、证人吴某某证言、被害人石某某、齐某某陈述、被告人周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返还赃物折价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滨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