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48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树旺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484-12号申请执行人刘树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9号。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刘树旺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5年10月31日作出了(2014)沧执字第48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共计3702480股),后本院依法追加廊坊市长城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刘树旺与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权(共计3702480股)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代理审判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海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