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08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8085号原告张×,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吴×,女,1980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吴×(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恩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因日常琐事争执不断。因被告多次不让原告的母亲和亲属看望孩子,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被告曾因为孩子问题辱骂原告的母亲及亲属,甚至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搬出共同居住地,双方正式分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原告的底线,已无可能与被告再生活在一起,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原告每周末有一天的探视权,如遇节假日双方再行协商。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与原告夫妻关系矛盾的原因系双方家庭原因所致,被告愿意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被告有决心、信心和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矛盾,被告也愿意改变更自己,更好的处理婆媳关系,不愿看到因为离婚伤害到年幼的女儿,让女儿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中成长。请原告珍惜16年的夫妻感情,不要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5月2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3年3月18日育有一女张××。婚后,双方因原告亲属看望孩子及婆媳矛盾等琐事产生纠纷,影响家庭和睦。双方提交的微信、短信记录显示,双方均有一些过激言语。经询,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被告表示今后会妥善处理好婆媳关系,改善与原告及父母之间的沟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恋爱多年,均系初婚,婚后育有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良好。婚后,双方虽因婆媳关系等琐事产生纠纷,影响家庭和睦,但双方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且被告表示愿意改善家庭成员关系,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家庭幸福不仅仅是夫妻关系和睦,还要与家庭成员和善相处。初为母亲的被告对女儿的抚养付出更多,难免在辛劳之余有不良情绪需要排解,作为丈夫,原告要对被告多点儿理解和支持,作为父亲,原告要对孩子多点儿关心和陪伴,减轻被告的压力和负担。被告亦要善于化解不良情绪,正面看待公婆对孙女的关心。双方均要孝敬长辈,避免因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的疏远和家庭的和睦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恩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晓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