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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永亮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永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390号原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朱望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帆,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号2-2-3。委托代理人赵庆波,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亮。原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永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国际纺织服装城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婧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