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01987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严明审 判 员 朱炳欣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