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韩巧云与李淑清、林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巧云,李淑清,林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110号原告韩巧云,女,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邓盛良,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清(曾用名李法妹),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桂平(曾用名林阿平),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丈夫。原告韩巧云诉被告李淑清、林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进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巧云的委托代理人邓盛良、被告李淑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桂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巧云诉称,被告李淑清因养殖缺乏资金,分别于2009年8月26日、2010年1月17日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和20000元,共计3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支付至2013年12月份止。现其急需用款,经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履行偿还义务。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俩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份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每月按1.5%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淑清辩称,借款事实确实存在,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支付至2013年12月份止。现被告亦同意还款,因养殖亏损请求分期偿还欠款。被告林桂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淑清因养殖缺乏资金,分别于2009年8月26日、2010年1月17日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和20000元,共计3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支付至2013年12月份止,从2014年1月份至今本息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以及俩被告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淑清因缺乏资金向原告韩巧云借款3万元,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被告李淑清在取得借款后,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且该借款系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李淑清、林桂平偿还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桂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淑清、林桂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韩巧云借款3万元及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每月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3元,由被告李淑清、林桂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巧素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