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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卜柯进与曹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轲进,秦斌,曹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61号原告卜轲进,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秦斌,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被告曹章,男,汉族,1981年9月25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卜轲进与被告秦斌、曹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卜轲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轲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轲进撤回对被告秦斌、曹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文焕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宁文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