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独民一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新德与莫尔下提.木拉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德,莫尔下提·木拉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独民一初字第60号原告:王新德,男,汉族,1971年出生,独山子个体装修人员,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委托代理人:曹盖楠,天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尔下提·木拉提,男,维吾尔族,1984年出生,独山子石化公司消防支队3大队员工,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委托代理人:阿赛古力·阿布都拉(系被告之妻),女,维吾尔族,1979年出生,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第二幼儿园员工,住址同上。原告王新德诉被告莫尔下提·木拉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联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盖楠、被告莫尔下提·木拉提及其委托代理人阿赛古力·阿布都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德诉称:2013年5月,我给被告装修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天润佳苑1栋26号房屋,房屋装修完毕后,被告尚欠我6000元的装修费。2013年7月30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我现金6000元,经我多次催款,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莫尔下提·木拉提给付装修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王新德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2013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装修款6000元。经过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出具欠条时原告并未完成房屋的装修工程。被告莫尔下提·木拉提辩称:我未向原告支付6000元装修款,是因为原告没有按照要求制作电视柜、小桌子、安装穿衣镜、橱柜门把手;门锁也被原告损坏,橱柜门把手和橱柜的颜色也不协调,大卧室衣柜的隔板也翘了,原告未按照我的要求进行制作或修复。被告莫尔下提·木拉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供如下证据:2013年4月15日,王新德和被告之妻阿赛古力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告所制作的大卧室衣柜隔板翘起,小卧室衣柜做小了的事实。经过质证,原告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否认大卧室的衣柜隔板翘起及未按要求制作小卧室衣柜的事实,因该合同中未写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5日,被告莫尔下提·木拉提之妻阿赛古力·阿布都拉与原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三条约定:“…大(中)卧室做柜子、…”。合同中未写明柜子的规格。合同第六条约定:“该房屋工程总价款44000元,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正”。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工程于2013年4月15日开工,2013年7月1日竣工”。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口头协议将该工程的总价款变更为45000元。2013年7月30日,被告莫尔下提·木拉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兹有独山子天润1栋26号房主欠王新德现金陆仟元正(6000)莫尔下提189358771112013.7月30号”。庭审过程中,经本院实地勘查被告辩称的大卧室衣柜隔板并未翘起,只是有一处有开裂现象。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王新德应被告之妻的要求为被告及其妻子装修了独山子天润1栋26号房屋,房屋装修完工后,被告就应及时支付原告的装修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装修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装修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尔下提·木拉提辩称原告未按要求制作电视柜、小桌子、安装穿衣镜及损坏门锁、只有本人陈述,而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工作成果。根据人们日常装修经验规则,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中,发现承揽人所完成的定作物有质量问题,随时会要求承揽人进行修理、重作。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在交付工作成果一年半后,方才提出原告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显然不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规则,故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莫尔下提·木拉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王新德装修款6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莫尔下提·木拉提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联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