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二妮与王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赵二妮,女,1956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豪,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豪于2014年11月5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王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豪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XX号楼1单元13层南F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xx××xx);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