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高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曹均与高县蕉村镇永丰煤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均,高县蕉村镇永丰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曹均,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7日。被执行人高县蕉村镇永丰煤厂。法定代表人冷峻,厂长。本院在执行曹均申请执行高县蕉村镇永丰煤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65352元。经查,被执行人高县蕉村镇永丰煤厂现处于停工整改期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曹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高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高劳人仲第55号仲裁调解书确认的高县蕉村镇永丰煤厂一次性给付曹均赔偿款113200元中,未履行部分剩余的6535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彦杰 来自: